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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严格禁止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9-02    来源:莆田市第一医院    阅读:

莆田市第一医院严格禁止医院工作人员

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规定

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是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严重的错误行为。为切实规范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有效防止和杜绝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药品“回扣”行为,严格禁止医院任何个人或部门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并接受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的“回扣”,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医药营销人员和医生之间牵线搭桥,更不得充当医药营销人员在院中的代理人,进行私下的“统方”活动,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与药品“回扣”相关的信息,干扰医生正常的临床用药,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给医院管理带来严重问题。

二、严禁利用院内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临床用药情况等医疗信息。医院要采取对有关部门计算机网络共享信息严格授权、加密、控制终端信息采集范围等有效措施,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利用统计、报告、分析等方式,获取医生或部门用药的有关信息,透露给医药营销人员。

三、严禁对外泄露医院内部有关药品监控管理的公示信息。医院内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在执行医生用药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时,超出公示范围,泄露医生或部门用药的有关信息。

四、严肃重申禁收“回扣”的禁令。严格执行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的规定”。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受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的各种名义和形式的“回扣”,科室不得设立“小金库”。医院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五、严肃查处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行为。院纪委、医务科、门诊部工作人员不定期深入到临床科室、门诊诊室、计算机房进行查访。对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的人员,一经发现和查实,情节轻微的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科室负责人因教育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医生用药信息泄露,并为医药营销人员“回扣”提供方便的,予以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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