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患者进行报销、理赔、鉴定等手续需要复印住院病历时,需向医院医务部(医院门诊大楼五楼)申请,医务部根据相关手续(详见第二点)按章办理。
二、复印病历须知
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国家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现将病历复印的有关条款告知如下:
1、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2、受理对象(人员或机构):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3、凡复印病历(包括现住院病历和病案室病历)的申请人,必须到医务部办理审批手续,病案室和临床科室不得自行受理。
4、病历资料必须在信息科复印,现住院病历应当由有关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信息科应当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和核对病历资料,并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5、申请复印病历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下同);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时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时,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立案凭证)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