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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关于临床兼职教授、副教授聘任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09    来源:莆田市第一医院    阅读:

为了规范临床兼职正副教授聘任管理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临床兼职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聘任管理办法。

一、聘任范围

1、省立临床医学院、福总临床医学院、各非直属医院及教学医院(教学点)的临床教研室成员。

2、我校各学院设有专业教学基地的教研室成员。

二、聘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学风端正,身体健康。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担任我校临床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已被评聘为主任医师、副教授且在省内有一定名望的专家可聘任为兼职教授;担任我校临床教学工作满10年,已被评聘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且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可聘为兼职副教授。

2、近五年来临床教学工作学年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3、在省级以上学术杂志或高校学报(统一刊号CN)上正式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独立撰写)二篇以上有创建性的科学论文(包括教学法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主编正式出版过著作或教材书5万字(不累计)以上,或获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前三名。论文作者单位要求有全称署名“福建医科大学莆田市第一医院教学医院”不能只署名所在单位名称。以上论文不要求是第一作者单位。

三、聘任程序

各有关临床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及教学医院(教学点),我校各学院设有专业教学基地,按学校下达的指标提名推荐,填报《福建医科大学兼职教授、副教授申请表》,经学校教务处审查,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确定,由校长签发聘任。

四、聘任管理

1、受聘者发给福建医科大学兼职教授、副教授聘书,聘期为二年,聘期满可以根据条件续聘。

2、对受聘者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准确掌握受聘者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予以解聘。

3、在聘期间,凡遇到退休、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调出、自费出国留学、脱离本岗位的受聘者等均作为自然解聘。

五、其他事项

1、兼职教授、副教授由福建医科大学聘任,但不作为与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及待遇相挂钩的依据。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福建医科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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